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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厅

优先贵宾专用办理登机柜台

我们在羽田、成田(国际航班)机场特设优先贵宾专用办理登机柜台,协助阁下顺利办理登机。

机场轮椅

所有机场均设有机场轮椅服务:从出发机场的办理登机柜台至登机闸、从抵达机场的闸口至行李领取处出口,均可使用。我们提供5种不同选择:

 

 行李规定

 接受行李的限制

(1) 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以下物品作为行李:
  (a) 不属于第1条定义为行李的物品;
  (b) 可能危及飞机或者任何人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以及日本航空规则中指定的物品;
  (c) 飞离、飞入或飞经的领土或国家之适用的法律所禁止运输的物品;
  (d) 因其重量、尺寸、形状或性质(例如易碎或易腐)的原因,日本航空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e) 除本条(K)款规定以外的有生命的动物;或
  (f) 武器、刀剑以及其它类似物品,但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日本航空可以拒绝运输前述(1)项禁止的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可以对该物品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并可在发现该物品后拒绝继续运输。
(3) 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作为寄舱行李运输的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重金属、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或其它为旅行所必需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4) 如果未能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适当包装行李以确保在处理中以通常的注意安全运输,日本航空可以拒绝作为寄舱行李来运输该行李。
(5) 如果本款第(1)项中提及的任何物品被运输,无论是否禁止该物品作为行李来运输,该运输仍须适用有关行李运输的费用、责任限制和本运输条件任何其它条款的规定。

行李检查等
  (1) 在日本航空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为安全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取、进行控制或破坏航空器)和/或任何其它原因,日本航空可以在有关乘客或第三方面前打开该乘客的行李和/或使用设备以检查其行李内的物品。尽管有前述规定,日本航空可以在乘客或第三方不在场时检查该乘客的行李以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含有本条(A)款(1)项中提及的任何物品。
  (2) 在日本航空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为防止非法劫取、进行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目的,日本航空可以触摸乘客的衣服以及包括假发在内的个人装束或者使用诸如金属探测器之类的工具来检查该乘客的物品。
  (3) 如乘客不同意本款第(1)项规定的检查,日本航空将拒绝运输该乘客的行李。
  (4) 如乘客不同意本款第(2)项规定的检查,日本航空将拒绝运输该乘客。
  (5) 如经本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检查或调查发现本条(A)款第(1)项中提及的危险、易腐或不适合的物品,日本航空可以拒绝运输该行李或者对该行李进行必要的处理。

寄舱行李
(1) 本运输条件不授权乘客将其行李交给不接受行李寄舱的航班承运人进行托运。
(2)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或适用的法律另有其它规定,日本航空将根据乘客出示的包含日本航空航线或日本航空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承运人的航线运输的有效机票,接受乘客在日本航空指定的办事处和在日本航空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的行李作为寄舱行李;但日本航空将不按寄舱行李接受交付运输的下列行李:
  (a)
超出机票指定的目的地,或在机票没有指定的任何路线上;
  (b) 超出经停地,或超过该乘客转乘联运航班的地点,而该联运航班是从机票预定到达地点不同的其它机场出发,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其它规定;
  (c)
超出转运地点将行李转交给与日本航空没有互运行李协议或者行李运输条件与日本航空不同的其他承运人;
  (d) 乘客没有预订座位的航段;
  (e) 超出乘客要求返还该行李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点;
  (f) 乘客没有支付全部适用费用的航段。
  (3) 在将行李交付给日本航空寄舱时,日本航空将在机票中填入寄舱行李的件数和/或重量(该行为构成行李票的签发),并在每件寄舱行李上栓挂行李识别牌。
  (4) 如果乘客的某件行李上没有姓名、姓氏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乘客应在日本航空接受托运前在该行李上贴上该个人识别标志。
  (5) 在可能的合理范围内,日本航空将用乘客乘坐的航空器运输寄舱行李。如果日本航空认为有困难或不可行,日本航空可用能够使该行李在最大重量限额内被载运的其它航班或通过其它运输服务方式运输该寄舱行李。
  (6) 如果运输是来自或运往美国、加拿大或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除非经日本航空事先同意,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运输任何一件其最大外部长度、最大外部高度和最大外部宽度之和(以下简称“三边之和”)超过203厘米(80英寸)和/或重量超过32公斤(70磅)的行李。如果日本航空接受了此种运输,费用将按照日本航空规则评定。

手提行李
  (1) 除日本航空特别允许带入机舱内的物品外,乘客可以带入机舱的行李包括一件日本航空规则允许乘客携带与自行照管的乘客私人物品,以及一件日本航空规则规定可放置于机舱的密闭存放部位或乘客前排座位下面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重量之和不得超过10公斤(22磅)的物品。乘客不得将日本航空认为不能被安全放置于机舱的任何行李带入机舱。
  (2) 唯有事先适当通知日本航空并获得日本航空事先允许,日本航空方允许乘客将不适合在货舱运输的物品(例如易碎的乐器)带入机舱。该行李的运输应按照日本航空规则的规定收费。

免费行李限额

(1) 每位乘客的寄舱行李以及手提行李的全部免费运输限额规定如下:
  (a)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头等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40公斤(88磅);
  (b)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公务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30公斤(66磅);
  (c)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普通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20公斤(44磅);及
  (d)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在前述(a)、(b)及(c)规定以外,乘客还享受如本条(D)款(1)项规定的手提行李的免费行李限额。
  (e) 不受前述(a)、(b)、(c)及(d)规定的影响,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10公斤(22磅),另加一个可完全折叠的婴幼儿车/婴儿推车或婴儿提篮或婴儿车椅。
(2) 不受前述(1)项规定的影响,如运输是来自或运往美国、加拿大或其它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每位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规定如下:
  (a) 支付头等舱或公务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不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
  (b) 支付普通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不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两件行李的三边总和不超过273厘米(107英寸);
  (c)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除前述(a)及(b)规定以外,乘客还享受如本条(D)款(1)项规定的手提行李的免费行李限额;
  (d) 不受前述(a)、(b)及(c)规定的影响,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一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的行李,另加一个可完全折叠的婴儿车/婴儿推车或婴儿提篮或婴儿车椅。
  (e) 以下任何物品,无论其实际尺寸如何,可被视为一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的行李:
(i) 一个睡袋或铺盖卷;
(ii) 一个帆布背包、背包或背袋;
(iii) 一双滑雪撬及一对滑雪杖、一双滑雪靴;
(iv) 一个内装高尔夫球杆和一双高尔夫球鞋的高尔夫球袋;
(v) 一个军用或露营用品袋;
(vi) 一辆适当包装的可折叠自行车;
(vii) 一件长度不超过100厘米(39英寸)的手提乐器;
(viii) 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其它物品。
(3) 旅行中每一部分的免费行李限额将根据已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而定。。
(4) 如两个或更多乘坐相同航班的乘客同时将行李交付日本航空托运至相同地方,日本航空可以应这些乘客的要求向其一并提供与个人免费行李限额的累计重量或件数相等的免费行李限额。

超额行李
  (1)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对于重量超过适用的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每公斤(2.2磅)将按超重行李票签发之日有效的成人正常直达单程普通舱最高票价的百分之一点五(1.5%)收取费用。
  (2) 不受前述(1)项规定的影响,如果美国、加拿大或其它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是该运输的出发地或目的地,超过本条(E)款(2)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应按照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适用超额行李费用收费。
  (3) 除非日本航空与乘客事先达成协议,日本航空可以用其它任何航班或通过其它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乘客超过适用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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